残疾儿童的分类及分级二

残疾儿童的分类及分级(二)

四、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注:

1、智力残疾分级原则: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

2、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

3、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

4、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

六、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注:精神残疾分级原则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七、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扫描


转载请注明:http://www.indianrestaurantgz.com/cjetjz/5033.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