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救助对象为具有天水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天水)且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如条件允许,适当安排7—17岁残疾儿童的救助。
救助条件:
一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0—6岁残疾儿童不受持证限制)或诊断证明(医院医院出具);二是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需求;三是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包含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肢体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元;假肢每例不低于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不低于元。以上经费包含25%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三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在康复机构开展的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对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县区残联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结算办法:
(1)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2)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3)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本实施意见自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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