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依据《救助办法》,我市对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给予一定的康复救助补助。
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含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
康复救助标准
(一)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
1.肢体障碍(含脑瘫)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元;
2.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元;
3.多重残疾的儿童,每月康复补助按其训练较高补助标准的一个类别给予补助;贫困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4.视力障碍儿童先天性白内障手术费用补助每例一次性不超过元;肢体障碍儿童矫治手术费用补助每例一次性不超过元;
5.听力障碍或语后聋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补助,医院手术,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及手术费补助不超过0元,手术费用不足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医院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0元人工耳蜗购置费及手术费用。
(二)持厦门市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
1.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0元,每月不超过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元,每月不超过元。
2.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医院手术提供不超过元的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给予最高不超过0元手术费(含术前专项检查费用)补助,手术费用不足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三)残疾儿童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按照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中的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执行。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并凭发票领取补助。
康复补助款按月份核定,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当月个人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康复救助项目不包括其他医疗费用及食宿费、交通费、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因交通事故致残而适配辅助器具的,在社会保险或第三方获得赔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残疾儿童有康复服务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首次申领补助的,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或镇(街)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之前本市出台的有关残疾儿童救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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