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8月啦!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将近,如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01
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02
缴费时间
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年8月1日至8月31日。
03
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4
减免政策
以下三项政策要记好。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附件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11号)规定,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5号)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年企业应缴纳的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5
其他事项
以下两个事项需要了解。
注意事项一
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以确认减免金额。
注意事项二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厦门市统计局年5月26日公告),由于我市目前并未发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照往年做法,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元。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非税收入处、思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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