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就收入准则借款准则经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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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收入标准的问答?A: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关于可变对价的有关规定核算。2。Q: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时,因货物转让而收到的预付款和相关增值税应使用哪些会计科目?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下列简称“全新收益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在收到或收到客户对价之后,向客户转让货物的义务。企业在转让承诺货物后已收到货款的。企业采用全新的收益准则对因转让货物而收到的预收款项进行会计处理时,采用“合同负债”科目代替“预收款项”和“递延收益”科目。根据全新收入标准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之中未履行向客户转让货物义务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责任的定义,不确认为合同负债。3。Q: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7号)的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时,是否需要追溯调整新增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下列简称“全新收益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全新收益准则的企业应当调整年初留存收益额及其他相关项目在全新收入标准首次实施年度的财务报表之中,按照首次执行全新收入标准的累计影响信息不予调整。因此,企业在首次执行全新的收入标准时,会产生全新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如因收入确认时点有所不同而产生的全新应收账款,或将已完工的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将相应的预计信用损失调整为期初留存收益,不追溯调整可比前夕信息。4。问题:合同资产减值应包括哪些会计科目?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转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2、问:用于开发建设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3号)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3号,下列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为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需要经过长期的建设或者生产活动的存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运用指南》(财会[]18号,下列简称《无形资产运用指南》)等有关规定,企业在开发建设建筑物过程之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为:按下列情况处理:企业开发建设厂房等建筑物时,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开核算,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仍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在这种情况之下,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该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借款费用标准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原则,企业应当以建设支出(包括住房建设过程之中计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物出售,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之下,建筑物符合借款费用标准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原则,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在内的建设成本为基础,确定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3、问:企业应当向哪个会计科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A: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财税[]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缴纳应纳入“管理费”科目;企业安排残疾人超支就业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按规定领取的奖励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的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7。Q:小微企业符合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增值税免征条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A:小微企业符合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财税[]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应缴纳的相关增值税转入“其他所得”科目。8。Q:企业本期间接减缴增值税应如何处理?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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