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政策文件系列第四篇粤残联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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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政策文件系列-第四篇粤残联[]32号政策解答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32号)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政策关键内容概述: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总和/12个月;

申请办理保障金缓减免的规定时间: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减缴条件:

①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亏损;

②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0.75%,每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年1月1日)第四条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是多少:

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备注:这两份文件是一脉相承的,粤残联[]32号文,是广东省残联和税局在年3月8日,为规范广东省残保金征收出台的文件,而广东省残保金政策解答则是年8月,由广东省税局发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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