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号)要求,铁岭市行政区域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示例,以年缴纳年残保金为例: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残保金计算其他
3.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笫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3.4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
0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条件
审核内容:铁岭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公告
1、残疾人审核单位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现在可以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的“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审核系统”自主申报,请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自主申报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
目前线上审核,未明确审核结束时间
3、申报流程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选择“统一服务入口”--点击“省残联“--进入“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注册账号--雇佣残疾人信息填写并核实(残疾人姓名、身份号等)--上传社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点击提交待出具审核确定书(申报系统内右上角有“查看系统操作手册”,请下载学习申报流程)
4、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
4.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5、核定地址及咨询电话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铁岭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铁岭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开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昌图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西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调兵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银州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清河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03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减免缓交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号)要求:
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照安排2倍残疾人就业计算,跨地区雇佣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I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04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纳
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未能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地方税务机关则认定为该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全额征收保障金
3、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05法律责任
1、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06政策内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