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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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根据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规定,针对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政策如下。

一、延缓入学

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年满六周岁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学管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县教育体育局核定。

二、休学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镇雄县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向就读学校申请休学,《休学申请表》由学校出具。

(二)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含县级)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后,签字盖章后报县教育体育局核定。

(四)对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县教体局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中核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不予休学,由就读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五)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予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

三、特殊需求入学

(一)残疾学生入学。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二)外地返乡适龄学生入学。回乡就读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外地适龄学生,需携带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所属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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