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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我局通过“电商通”短信平台向广大纳税人发送了一条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提示。如果您没有收到我们的短信息,那就请您及时到地税机关更新您的联系方式,以保证能够接收到我们发给您的消息。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于年9月30日印发。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年第16号公告,从年10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原来的地税局代征改为地税局直接负责征收、管理、检查喽!小税解读了一下,有以下几个小提示:
一、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蓟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年9月30日印发
编辑:蓟县地税局
感谢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