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韩俊华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服务项目14项,其中5项提高了标准,3项救助年龄由0—6岁调整为0—16岁,1项由一次性救助调整为6岁以内连续救助。
10月15日,第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于年10月19日正式印发全省实施。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明确救助对象为“具有吉林省户籍(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明确救助内容和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可在省级服务目录基础上提标扩面;规定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各环节的基本要求;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的经费保障原则。
《实施意见》的主要突破和我省特色我省《实施意见》充份立足省情、充分考虑残疾儿童的实际需要,较国家《意见》和以往救助项目所有突破和细化:
一是取消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坚持现行救助不降低。我省已连续3年取消康复救助对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按照国家《意见》中“应救尽救”原则和有条件地区可放宽家庭经济条件限制的规定,为保证政策和服务的连续性,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对0—6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都提供康复救助,不限定贫困。
二是结合实际提标扩面,坚持兜底保障。结合实际和儿童需求设立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现设服务项目14项,其中5项提高了标准,3项救助年龄由0—6岁调整为0—16岁,1项由一次性救助调整为6岁以内连续救助,今后还将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三是重视政策体系设计,坚持整体推进。下一步将出台《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明确审核程序、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定价机制、绩效管理办法等,推动《实施意见》落实。
四是多渠道落实救助经费,坚持政策衔接。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体系中统筹规划,与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制度紧密衔接,在财政经费保障的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五是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坚持综合施救。提出加强残疾预防、完善特教体系、保障残疾儿童家长就业等,实现残疾早发现早康复,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切实减轻家庭负担。
记者问答符合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救助范围的残疾儿童包括哪些?我省将提供哪些救助内容?
韩俊华:在我省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指:具有吉林省户籍或持有吉林省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儿童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当然以上是申请救助的基本条件,儿童申请某一项具体救助还要符合该救助项目的适应征,如适配特殊假肢要求为膝离断、髋离断缺肢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这些内容我们将在《实施细则》中逐项予以明确。
我省的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共3大类、14小项。其中手术项目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矫治手术2项;康复训练包括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4项;辅助器具配置包括低视力助视器、助听器、装饰性上肢假肢、特殊假肢、大腿假肢、小腿假肢、下肢矫形器及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8项,其中基本型辅助器具指轮椅、手杖、助行器等常用辅助器具,从救助项目的数量来看较以往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同时,我们也根据近年工作的实际,将矫治手术、大腿假肢、小腿假肢项目年龄放宽到0-16岁,将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由原来的一次性救助变为0-6岁以内连续救助,使更多的残疾儿童能够得到持续性的康复救助。
我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共有多少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韩俊华:近3年来,我省每年有-名残疾儿童申请在机构康复。《实施意见》规定,县级残联是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的主责部门,监护人应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为方便残疾儿童提交申请,《实施意见》明确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我们也已经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全省“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中去,简化和规范申请、审核程序,让数据多走路、家长少跑腿,让残疾儿童和家长满意。
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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