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middot第6天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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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第6天义务教育法(3-4章)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考点:数量和分布状况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考点:县级人民政府寄宿制居住分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考点:

特殊教育学校(班)

普通学校应当随班就读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考点:未成年犯强制性教育措施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考点:

均衡发展

不得分重点非重点学校

不得分设重点非重点班

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性质(单选题备考)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考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校舍安全(单选题、判断题备考)

不得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呼应《教师法》中的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考点: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对学校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的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考点:校长负责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义务教育法》

学校的校长具备的条件——《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考点: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注意:本章的教师指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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