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惠农政策解读
一、申请农村低保申报程序
(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一是具有我县农业户籍且长期居住我县的困难居民户;二是建档立卡户中主要劳动力已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因病、因残、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生产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庭。
(二)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我县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无申请能力的特困对象由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社区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有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户籍(全户人员简况表)、身份证等规定的相关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资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特困供养人员申报程序
(一)保障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
申请。由村(居)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三、医疗救助申报程序
(一)健康扶贫“一站式”即时结报程序
(1)服务对象。全县城乡建档立卡贫困参保患者。
(2)操作流程
一是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流程:城乡建档立卡贫困参保患者到县域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规定标准给予减免补偿垫付→患者个人承担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二是县域外定医院民政医疗救助及兜底保障报账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及兜底保障程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办公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报销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民政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金额→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明细花名册与汇总表与医保局、民政局进行结算→民政局划拨到各级定点医疗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2)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重点优抚对象(除建档立卡对象)报账程序:救助对象县外就医→医保报销→户籍地乡镇卫生院核对身份录入信息→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救助结算。
(二)昭通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结报程序
(1)救助对象。昭通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昭通市十县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按政策应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除镇雄县外)
(2)救助病种范围。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个病种列入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3)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在资金有保障的条件下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救助。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30%比例救助,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40%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按30%比例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线为1万元,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合规费用按费用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门诊与住院合并计算封顶线)。
1.卡户外民政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医疗总费用-医保范围外自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团体救助)×剩余费用对应的相应救助比例。
2.因病致贫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医疗总费用-医保范围外自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起付金1万元)×剩余费用对应的相应救助比例。
(4)办理程序。县区民政局为申请受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第一窗口,负责收集汇总本县区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名单并计算应救助金额,按月填报《昭通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汇总表》,并将救助申请汇总表连同个人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医保认可的费用审核单)扫描件一并上报市民政局。汇总表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和签字盖章的纸质扫描件,医疗费用结算单必须是原件(或人社部门认可的费用审核单)扫描,汇总表与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扫描件必须清晰、无涂改,不清晰和有涂改一律视为无效凭据。
四、临时救助申报程序
(一)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农村困难家庭(原则上是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家庭)。
(二)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后,县民政局审批。
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民政局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金;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至6倍。
五、孤儿救助申报程序
(一)对象界定。
一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包括:
(1)父母双方均重残、重病、失踪、服刑。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失踪、服刑。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
(4)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重病、服刑。
(5)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服刑。
二是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三)申请
由申请对象或其监护人向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生活费申请书》。
并提供以下所需材料。
(四)所需资料
一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所需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养育监护人协议;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
4.基本生活费申请书;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表;
6.入户调查情况记录;
7.乡镇(街道)审核记录;
8.监护人确认书;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
10.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相关证明);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及监护人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卡复印件;
12.基本生活发放花名册。
二是社会散居孤儿的所需材料:
1.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养育监护人协议;
3.散居孤儿档案;
4.基本生活费申请书;
5.入户调查情况记录;
6.乡镇(街道)审核记录;
7.监护人确认书;
8.散居孤儿儿童及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
9.确认散居孤儿身份证明材料(父母死亡或注销证明);
10.散居孤儿身份证或户口及监护人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卡复印件;
11.基本生活发放花名册。
六、残疾人两项补助申报程序
(一)对象界定。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彝良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彝良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申请
由残疾人本人、亲属或村(居)民委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
(三)所需材料
1.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
4.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农村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
文章来源
微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