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招远市国大路与膜天路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驾驶人周某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并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几天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天13时30分,周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着杨某,沿国大路在路左侧由东向西行驶后又向北转弯,与沿国大路由西向东的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周某与电动车乘车人杨某受伤。虽被及时送医抢救,但几天后周某还是不幸身亡。经检测,周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8mg/ml,属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再加上其违法载人,逆向行驶,多项违法行为引发了这起悲剧。
案例剖析:
周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周某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周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五十七条第五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在此,交警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出行要时刻将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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