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第54期法院判决驳回扣除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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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驳回人寿财保公司要求从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扣除其按月领取的“低保”“残疾人两补”的请求,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详情

年5月30日,刘某搭乘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邬某受伤、两车受损。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龚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邬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龚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刘某死亡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徐某,子女徐甲、徐乙(均已成年)。其中,徐乙系一级智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前,徐乙无其他收入来源,但每月领取低保元、残疾人护理补贴80元、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

事故发生后,徐某、徐甲、徐乙起诉请求由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合计余万元。诉讼中,人寿财保公司主张徐乙每月有固定收入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认定条件,故不应赔偿其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徐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级智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应作为被扶养人。其所享受的低保待遇和残疾人补贴,是国家给予的救济和帮助,是一种国家性、社会性、政策性的福利,故认定徐乙享受低保待遇及残疾人补贴与本案将徐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赔偿范围并不冲突,该院据此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审宣判后,人寿财保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即使将徐乙作为被扶养人,应当从赔偿费用中扣除徐乙每月固定领取的补贴。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残疾人需要格外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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