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年10月12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年12月1日

南通市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决策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根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号)、《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衔接、应救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规范有序、分类保障”的原则,到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到年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持续拓展,服务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和残疾儿童家庭满意率显著提升的目标。

第三条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以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为契机,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四条县(市)、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名单抄送上级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者个人举办的,经依法登记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康复救助对象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具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4周岁残疾儿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第六条康复救助包括下列内容:

(一)为视力、听力语言、肢体(脑瘫)、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二)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

(三)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

(四)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鞋),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五)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扩展康复救助内容。

第七条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一)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

视力0.79万元/年,听力语言2.12万元/年,肢体(脑瘫)2.24万元/年,智力2万元/年,孤独症2.26万元/年;多重2.68万元/年;

(二)7~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

视力0.63万元/年,听力语言1.6万元/年,肢体(脑瘫)2.12万元/年,智力1.6万元/年,孤独症1.88万元/年;多重2.16万元/年;

(三)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每年康复救助时间不超过11个月。

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量、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等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可以在市指导标准基础上按20%的幅度提高,经济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第八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和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的诊断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审批表,残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二)转介:残联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人康复需求告知家长相关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信息,由家长自愿选择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发放《转介单》给家长。

(三)训练: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康复协议、康复评估记录、康复训练计划及目标、康复训练记录、家长培训指导记录、回访记录等。

第九条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地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编制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各方面享受相同的政策。

鼓励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创造条件为本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条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制度,大力引进和培养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一条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人员素质;加大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庭医生、残疾儿童监护人培训力度,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第十二条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健全检查考核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县(市)、区残联应当与承担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违反协议可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训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县(市)、区残联探索建立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康复机构向残联提交康复效果自评报告,残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专家组对各定点机构服务救助项目实施情况和康复效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残联备案。

第十四条县(市)、区康复救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五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项目费用。残疾儿童应当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规范的康复训练;监护人或家长要求并同意由康复服务机构提供的超出基本康复训练项目以外的费用,需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康复训练经费结算可以采取直接跟机构结算或者由儿童家长先行支付后结算两种形式。机构或者家长应当向残联提供康复服务费用发票及康复训练项目档案(康复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康复技术指导、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等),残联对机构的服务情况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救助标准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一)残联职责:

1.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完成江苏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系统中服务对象数据录入工作;

2.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转介服务、审核救助等工作,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

3.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估和残疾儿童家庭满意度测评;

4.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

5.接受对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二)教育部门职责:

1.对定点教育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2.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3.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4.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

(三)民政部门职责:

1.引导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两项补贴”发放范围;

3.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免费服务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2.会同有关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人社部门职责:

负责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考试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1.健全以妇幼保医院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2.对心理行为发育偏异、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腭弓、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等情况应及时转诊并追踪随访转诊后结果;

3.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4.将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机构的医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系统职称评聘体系。

(七)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加强价格监管。

(八)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1.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康复服务定价机制;

2.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纳入基本保障的康复项目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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