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我市出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6号)、《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7号)、《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号)和《六安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六政办〔〕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安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力争~年连续三年,为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分别达55%、65%、75%以上;力争到年,实现80%以上的目标,同时使重度残疾人、残疾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达到%。

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

服务对象

本地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

服务内容

通过政府主导,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为残疾人提供“5+X”服务。

“5”为“规定动作”,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健康体检、康复知识宣传、对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康复知识培训和基本康复服务训练指导。

“X”为“自选动作”,鼓励县区根据本县区实际,自行探索设置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项目。对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在提供“5+X”服务基础上增加服务项目或服务次数,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后,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服务方式

1.入户调查评估。乡镇(街道)残联会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村(社区)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卫生室的临床、护理、公共卫生等人员以及村(社区)残疾人康复协调员(社区村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共同组成。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入户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与服务安置记录表》,同时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调查评估工作与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相结合。

2.实施康复服务。对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不能明确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具备条件的评估机构;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组织专业人员提供上门评估服务。残疾人根据康复需求评估意见,与康复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并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机构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康复服务并建立康复档案。

3.定点康复机构确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市、县区残联会同本级卫计委等部门确定辖区内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力争在残疾人居家生活圈内提供常态化的康复服务。

4.相关信息报送。

(1)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实施康复服务后,负责将相关服务情况记录在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上;康复服务机构、社区(村)康复协调员分别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每月报送至县(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康复服务机构、社区(村)康复协调员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填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县区每半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报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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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用

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入户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填制相关表格等经费,按照10元/人标准补助,由各县区财政支付。

2.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

3.市民生工程康复服务项目,由残联或卫计委按项目规范要求,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与相关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4.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政府部门民生工程但确定为免费康复服务的项目,由县区政府为持证残疾人提供购买康复服务经费,按照人均元/年服务标准补贴。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按照人均元/年服务标准补贴,其增加经费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50%。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凭《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服务证明及汇总表,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5.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在为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同时,为所在地居民提供各类康复服务,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为居民服务不足的问题,费用由被服务对象自己支付。

6.支持定点康复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服务能力标准化建设,市、县区残联会同本级卫计委对达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标准的,确定为基层定点康复机构,市财政给予元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

7.各县区要加强对各定点康复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水平等工作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兑现补贴挂钩。根据残疾人康复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对补贴标准可逐年有所调整,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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