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征收对象:残保金的征收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正式在编人员或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1、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2、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3、工资总额计算: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4、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③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④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②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③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生产奖;
②节约奖;
③劳动竞赛奖;
④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⑤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①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②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②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四、申报流程
1、残联年审
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完成备案,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年审途径:
①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窗口进行申报;
②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