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月1日起开始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征收范围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申报时间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优惠政策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延续实施。执行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
征缴能分档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部分享免缴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标准有上限
自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困难可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8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8号)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