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现将我区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