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最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并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全省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号)和国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到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为0-6岁(指截止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7-14岁。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二)救助条件。

1.具有山西省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医院诊断建议书。

3.残疾儿童监护人要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4.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其中: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同时要求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对象还要求听力损失重度以上,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医学检查符合手术适应症。

四、救助内容及救助标准

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咨询、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家庭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如下:

(一)儿童残疾筛查诊断。

经儿童医院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按元/人给予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

(二)康复训练类。

1.  为0-6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每年救助标准为元/人,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集体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单训不少于30分钟。

2.  为小年龄及已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非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每年救助标准为元/人,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周集体训练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单训不少于30分钟。

3.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救助标准为元/人,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  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全年总救助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三)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类。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附件)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所购置辅助器具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的%给予报销;所购置辅助器具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定点机构提供验配或手术服务。

其中:为0-14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2台全数字耳背式助听器,适配费救助标准为元/人。

(四)手术类。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0-14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术前评估、植入手术及术后4次调机服务。术前筛查、手术和术后调机费救助标准为元/人。因招标采购产品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查而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0元/人。

2.肢体矫治手术:为0-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0元/人,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00元/人、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元/人。

(五)支持性康复服务类。

为0-6岁各类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努力改善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质量。每年救助标准为0元/人,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对已接受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

五、康复救助流程

(一)申请。

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县级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县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及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公益一类定点康复机构要优先安置经民政、扶贫部门信息比对确定的救助对象。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向审批救助对象的残联组织进行报告。

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对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批同意后自行购置。

(四)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标准限额内直接结算,康复训练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内实际接受康复训练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设区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在本机构内接受康复救助的,由设区的市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与儿童福利机构直接结算。

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规定购置的基本辅助器具,由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具体的报销办法及时予以报销。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由负责采购的单位与中标厂商进行直接结算。

六、资金保障与管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属于各级政府共同事权,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对各地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给予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资金保障责任,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全面按标准负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应救尽救”。同时,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提高各类康复项目救助标准,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在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

(三)已经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小(少/低)于本实施意见的,要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大(多/高)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按本地原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负责,残联组织、卫生计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参加的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康复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有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配合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加强医疗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要创造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开设学前教育,提供康复训练,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定点康复机构的结算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审计部门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当地综合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至少确定1所公益一类或二类的机构作为当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在机构准入、执业、职称评定、政府补贴、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财税扶持、规划建设、专业技术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政府举办的定点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控制费用、方便操作的原则,核算运营成本,确定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收费方式,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同时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康复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救助对象公示康复服务价格。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自行设定康复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加强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康复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加强县级残联组织建设,强化经办能力,设立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民政、教育、卫生计生、财政、扶贫等部门间信息共享。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三)加强综合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督导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同时,要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规的定点康复机构举办者及负责人和救助对象家庭纳入“黑名单”。对违反救助政策、未能提供有效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各设区的市要于每年的3月底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广泛宣传动员。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益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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