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12日),由益生同心儿童发展基金会主办,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博雅基金承办的“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实践与制度建设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来自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的公益人士、儿童保护领域的法学专家和民政等各级相关部门的百余人齐聚一堂,就儿童权益保护与儿童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案例分析与法律政策研讨。
与会专家还就“儿童福利立法相关问题阐述”、“儿童服务应入法成为政府职责”、“《南京市未保条例》的成功与不足”、“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完善之设想与建议”、“儿童权利视角保护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北师大宋英辉教授
本次研讨会最大的亮点是,北师大宋英辉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牛凯副秘书长、代秋影研究员等,已经受全国人大内司委委托,开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他们将从本次会议中取材纳入修法草案,也将大力推进儿童保护法制进程。同时,与会人员还希望把本次会议形成的研究成果,交由全国人大代表集中带到全国两会,作为立法与修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次研讨会集未成年人保护一线工作人员的真实案例、资深专家的专业评析、法学界翘楚的高端理论研究于一体,既有实践体会,又有学术深度与理论高度。为广泛听取民意,本次研讨会提前搭建网络互动平台,并在现场特别留出数十名旁听席位,给有志于未保法推进工作的广大有识之士提供一个聆听最前沿声音并参与建言的机会。
民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倪春霞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倪春霞,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沙维伟,南京市玄武区委副书记、区长穆耕林出席本次研讨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博雅基金首席代表陈琳雅代表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出席本次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个案分享与专家点评材料汇总1、家庭暴力案例——徐州性侵案
-----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案
个案推介人:
李晓霞(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儿童工作智库专家、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家一级律师)
小玲(化名):女,年出生,父亲邵某系徐州人,母亲王某河南焦作人,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邵某当年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地均在河南。在小玲1岁多时,因家庭矛盾两人离婚,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铜山区生活。
年,邵某多次性侵、猥亵当时还不到10岁的小玲。那一年的2、3月份,挨饿的小玲出门讨饭吃,和邻村村民张女士相识。被好心的张女士救助后,小玲又几次到张女士家中求助。直到年的一天,小玲吐露了其被父亲和邻居性侵的情况。警方追查之下,查出其父邵某和邻居老汉都曾对小玲实施过性侵行为。
年10月,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生效。
小玲祖父母已经去世,徐州无其他近亲属。而小玲受侵害后,得不到家人的任何帮助。其母亲王某,自小玲回徐州生活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在得知小玲遭遇性侵后,也置若罔闻,不愿接回孩子。在父亲入狱后,小玲暂由热心的张女士抚养。
年2月4日,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内,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件开庭审理。作为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小玲的父亲邵某和母亲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将监护权移交给铜山区民政局。在庭审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围绕是否应该撤销邵某和王某的监护权,以及撤销后该指定谁为监护人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法院还请来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司法、妇联、教育、共青团及社会组织人士和法学院校的学者等参与旁听,并发放调查问卷倾听民意。在举证环节,铜山区民政局列举了小玲目前生活状况,小玲亲生父母的家庭、身体情况,以及小玲所在的村委会的情况,力图说明小玲的亲生父母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对小玲的监护权,而其亲属以及所在的村委会也无意抚养小玲。法庭发出的20多份调查问卷,大部分都同意由民政部门取得监护权。受害女童通过视频表达意愿,“我想和张妈妈生活在一起。”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个案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
陈爱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涉及父母子女关系出现非正常状态时的法律调整。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和主要场所,家庭中每位成员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但父母相比于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更重要的职责。父母对孩子成长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他们对孩子的性格塑造、心理影响举足轻重,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是他们最亲近、最为依赖和信任的人,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儿童产生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效应。同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朝夕相处,对他们的身心发展情况、心理状态较为了解,发现孩子身上存在的问题,能够通过及时教育,帮助其予以改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国家未保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江苏未保条例第9条、第13条,南京未保条例第19条、第20条都针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本案涉及母亲对未成年人子女的遗弃和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性侵,是严重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对父亲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事追责之后还涉及对监护人资格的剥夺或撤销,因为无论是母亲还是父亲都已经不适宜继续担任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我国未保法在父母对未成年的禁止性行为中没有概括地规定父亲的性侵行为,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的救济中未能具体规定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和程序,使得撤销监护权条款在实践中难以适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幸好“两高两部的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一些地方性《未保条例》也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时,剥夺父母撤销监护权做出了较为详尽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本案作为个案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标杆性意义,但作为一种常规的保护规范,还必须上升为立法,即通过修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国家立法,从而惠及所有受侵害儿童。另外,社会各界还必须共同呼吁,制定我国的《儿童福利法》,将对儿童的保护从困境儿童的特别保护延伸到对所有儿童的福利保障。
2、事实孤儿案例
----全国首例社会组织安置“事实孤儿”入寄养家庭案
个案推介人:
黄琼花(南京同心未保中心总干事、南京中院审理乐燕案陪审员)
引导案例南京饿死女童案
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某3岁和1岁的女儿。因此,乐燕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
乐燕自己本人也是非婚生子女,出生后被其母亲抱到了江宁禄口的老家农村,父母就没怎么管她,由外婆抚养,从小没有父母的爱。由于拿不出任何关于这个孩子的证明材料,办不了户口,上学成了问题。后来,在社区的帮助下,乐燕10岁那年,终于上了小学,开始读一年级。上学后,成了同学们的嘲笑对象。跟其他的学生根本合不来。成绩很差,读到二年级,她就不愿意上学了。十四岁离家,一去不回,流落在各种场所,16岁那年染上毒瘾。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后因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其两个女儿平时由乐燕本人抚养,年2月份,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为吸毒被抓,年8月底出狱。
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社会组织安置寄养家庭个案:佳佳
佳佳,女,年出生,非婚生子女,服刑人员困境子女。
生母:唯一监护人。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年7月22日被逮捕后被判刑,现在服刑中。
生父不知是何人,无法取得联系。
其他亲属:外公前几年因病去世,外婆在外地,继外婆患有心脏病,需要手术治疗,且继外婆与前夫还有一女,如今已经怀孕生子,需要继外婆照顾。因此,佳佳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由一位54岁阿婆(社区戒毒期)临时照顾佳佳的生活起居。
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于年7月2日,由南京市乐行公益服务中心李晓霞律师转介而来。经过前期走访,得知佳佳没有户口、未能入学,也缺乏合适照料人。
机构组成介入服务小组,联合多部门(辖区公安,民政、教育、法院、禁毒所、看守所等单位),跨专业(社工、法学、心理学)解决佳佳面临的困境。一是提供法律援助,将佳佳母亲户口迁出,办理社区托管户,佳佳跟随母亲落户到社区托管户。二是安置寄养家庭,前期走访调查了解到,有一位爱心妈妈王女士愿意承担照顾佳佳的临时监护义务,联合专家、民政,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等人,入户开展家庭寄养评估工作,双方签订寄养协议,期限四年。三是提供教育援助,佳佳就近上公办幼儿园。
四是开展心理辅导由“陶老师”工作站专业心理老师对接,通过前期评估,诊断问题,并根据问题进行专项训练设计,主要通过沙盘、绘画和过家家游戏对佳佳进行陪伴和辅导,语言训练以绘本阅读和讨论为主要方式;对寄养家庭的主要抚养者的一些教育、指导工作。五是开展爱心体检,带佳佳进行健康体检和特殊体检(艾滋病和梅毒),拿到相关报告,一切正常。
根据《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对象及困境未成年人临时家庭寄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现每年开展一次寄养家庭评估工作,年8月开展一周年寄养家庭评估工作,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回访,每个月也会定期跟踪回访。
个案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
刘克希(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原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曾参与《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
事实孤儿,是指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了监护责任,或者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离异,放弃对儿童的监护责任,或者非婚生子女跟随母亲生活,母亲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改,难以有效监护等。这部分人学术上叫亚孤儿或事实孤儿,他们也生活在困境中,急需要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然而我国未保法对这部分困境儿童缺乏立法层面的保护和规定,使得实践中出现监护人疏于监护时,对此类困境儿童没有救济手段和保护措施。
前一案例中的饿死女童案,乐燕的奶奶曾经跟警方提出,把重孙女送到孤儿院,对方让她去找社区居委会。而社区相关人员,拒绝了让孩子进孤儿院的请求,认为不符合政策。由于各方推脱,最终致使悲剧发生。
后一个案例,公益组织在接到求助后联合社区、民政等部门及时介入,提供各项援助,并寻找寄养家庭,最终顺利解决了该事实孤儿的生活、落户、入托,使该事实孤儿享受到正常和安全的类家庭生活。
启示:事实孤儿的保护和救济亟需在立法层面进行规定,同时国家和社会在发现事实孤儿时应当积极承担保护职责,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公益性组织进行救助和帮扶。
法条索引:我国《未保法》(社会保护)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5、校园欺凌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个案推介人:
余红(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兼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主任)
年2月,南京市六合区某中学附近发生了一起初中生李某某持刀捅刺同校学生致死的案件,案发后,李某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查,李某某系该中学初二学生,此前曾和同班同学徐某某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为泄愤找到该校初三学生阮某某教训徐某某,阮某某系其小学同学,其允诺给阮某某香烟作为报酬,次日,阮某某就将徐某某堵在学校厕所扇耳光。随后,阮某某多次讨要香烟并提出提高香烟档次,李某某没有经济能力提供香烟,只能对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后其担心不给香烟会挨打,遂从网上购买了一把匕首,称“阮某某要是再找我要香烟,我就用刀在他脸上划划子,让他不敢再来找我”。年2月26日17时许,因李某某仍然未按要求给付香烟,阮某某纠集黄某某、秦某等人将李某某带至学校附近一空地,陆续对李某某掌掴及侮辱,其后,李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连续多次向对方捅刺,其中一刀刺中秦某左胸部,致其当场死亡。
年1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做好心理干预、司法救助、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立足校园暴力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将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紧密结合,把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发挥最大化;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呼吁各方力量加强对校园暴力事件的重视,走进校园,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犯罪宣教活动,促进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净化校园环境;立足办案进行类案调研工作,为地方立法提供有效建议。
个案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
郑宇(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主任)
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与健康成长。六合校园欺凌案件发生后,通过全面梳理全市范围内近三年来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发现校园欺凌乃至校园暴力频发,既有学校管理教育不够完善,也有学生心智不成熟的原因;既有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也有暴力文化及不良网络信息的影响诱惑。
而从现有制度层面上看,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欠缺对校园欺凌具体的预防、报告与处置制度。我们建议,应当要求学校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的专门工作制度,对在学校存在不良行为与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专门的教育措施,建立可能构成校园治案或刑事案件的专门报告制度或校园警察制度。
此外,因网吧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过程中所起的特别作用,需要针对网吧的管理重点中科助力健康中国中科医院白癜风诊疗康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