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冬之行第二天,也是我们的线下主题活动日,在1月15号圆满完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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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干货
毫无疑问,各位家长宝妈们最 年6月21日上午,南京江宁泉水新村,民警发现两个女孩死在家里,尸体已经腐烂,两个女孩分别是两岁和四岁。据邻居透露,两个小孩的父亲犯罪被抓,警方每个月补助两个孩子元钱,孩子母亲拿了钱不管孩子,两个孩子可能是被饿死的。
大兴摔死女童案
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北京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两名驾车男子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殴打该女子,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死亡。
山西儿童挖眼案
年8月24日傍晚,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发生一起伤害儿童恶性案件,一名6岁男童被骗至野外,犯罪嫌疑人采取残忍手段致其双眼严重受伤。目前,男童没有生命危险,但已确定永久失明。
儿童洗衣机被绞死案
年9月21日南昌市新建县樵舍镇发生了一起让人悲痛的惨剧:在中秋假期最后一天,该镇一对年幼的小姐妹在家里玩时,不幸爬进了洗衣机被绞死。出事的两个小女孩姓涂,姐姐不到4岁,妹妹才2岁。
失踪男婴被伯母杀死碎尸藏于洗衣进内案件
年11月24日,松江警方接到一起失踪报案,称家住松江泗泾上海国际食品城某民宅内的一名四月大的男婴突然不见了踪影。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失踪婴儿的大伯母雷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昨天晚间18时许,男婴的尸体被发现,其就在家中一台长期不用的洗衣机内。嫌疑人雷某交代了自己的作案动机,称自己因为家庭纠纷导致心理失衡,于24日9时许,将婴儿杀害并藏匿于洗衣机
还有近期引起巨大风波的红黄蓝事件……
11月23日,有十余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目前警方已介入。十几位家长相继报案,称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的园长和老师涉嫌猥亵,有四名小女孩的下体红肿,一名女孩被猥亵至昏迷;老师平时还给孩子喂食不明药片、喝褐色糖浆、注射棕色液体……
3.现行有关儿童保护法律与规定
1)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年):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法(年):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母婴保健法(年):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收养法(年):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其他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年9月2日生效。截至年10月,缔约国为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由国务院年5月22日发布,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年10月11日,教育部以教基一〔〕10号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保障措施5部分。
4.美国儿童权益保护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1)美国严禁动手“教训”孩子:《纽约时报》也曾报道过一个案例,纽约市皇后区一位华裔妇女因为八岁的儿子没有做作业便用扫把打他,在孩子身上留下了伤痕。第二天,学校老师向纽约市儿童服务管理局举报了这个情况,当天晚上,警察来到她家,把她的三个孩子一起带走,送交儿童收养机构。这位华裔母亲不仅要忍受和孩子分离的痛苦,还要花钱请律师帮助她到法庭上索回孩子的抚养权。
当然在这一点上翻船的并不只是华人家庭,各色人种都有。在加州曾有一位白人母亲领着一对儿女到超市购物,因男孩顽皮不休被母亲在脸上打了一巴掌,结果超市的售货员当即报警。付款出门时,警察已经等候在外并给她戴上手铐押进警车,而孩子则被儿童保护中心送到有养育能力的人家寄养。为了将她保释出来,她丈夫变卖了房产,才凑足二十万美元的保释金。
2)美国儿童失踪找回率98%
高达98%的失踪儿童找回率,离不开美国政府多年以来的努力,以失踪后被杀害的9岁女孩Amber命名的“Amber警报”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作为失踪儿童警报系统之一,至今广泛用于美国50个州,覆盖全球18个国家。“Amber警报”能够将消息推送到失踪儿童所在区域的97%的居民的手机里,高速公路的信息牌,电视、广播中也都会同步显示信息。去年Facebook也与美国国家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合作,在其信息流中推送失踪儿童警报信息。“Amber警报”大大提高了美国儿童的找回率。
除了各种高专业性的警报系统之外,美国政府、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民众为了寻找失踪儿童全部都是不遗余力。在八九十年代,美国人用过一种有创意的方式来寻找失踪儿童,他们把失踪儿童的信息印到了牛奶盒上,有家牛奶场都参与了此次“牛奶盒寻人”行动。发展到后来,作家CarolineB.Cooney还为此写过一本小说,讲述有关牛奶盒上印失踪儿童的一个故事。虽然这个方法成功率并不算高,但却成功地提高了公众的儿童安全保护意识。
3)无敌的校车
看到新闻报道美国校车发生碰撞事故时,校车总是像个“无敌铁金刚”般完好无损,而对方车辆却粉碎。美国赋予校车最优的质量以及道路特权,仅看这一点,美国对于儿童的福利保护就体现地淋漓尽致。
美国校车在道路上享有极大的特权。当校车减速的时候,车身上黄色闪光灯会提醒过往车辆减速停车。而当校车停下来时,车上的红色停车牌就会打开,过往车辆必须停车。如果违反此法规的的话,司机轻则接受巨额罚款,重则判刑。校车上的“STOP”标志牌,对于整个美国社会来说,是一个必须令行禁止的标志。此外,校车必须由专业的厂商制造,质量高、造价昂贵,并且素有“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的称号。而且,美国校车司机的驾照也是最高级别、最难考的。
据全国妇联儿童部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和《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保护的基本法律和文件,但家长认真学习过的不足一成。(《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专为校车制定的法律,据说多达多项。这其中包括对校车坚固性和安全性的规定,包括校车翻滚时的保护、车身连接部分的强度等。一句话,校车必须有“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
年11月,在美国印第安纳首府,一辆素以彪悍著称的悍马撞上了停在路边的无人校车。结果,悍马半个车体粉碎,校车却安然无恙。自此,美国校车声名鹊起。
5.#划重点#四大常见法律误区(不可不看!)
误区一:不要财产可不养育孩子
〔案情)洪涛、杨荞感情不和闹离婚,35岁的他们都准备再婚,带着孩子必然有影响,都想把8岁的洪小涛推给对方。最后,杨荞以放弃财产也不抚养孩子为条件与洪涛达成离婚协议。金融危机发生后,洪涛的生意一落千丈,后为躲债不知去向。今年3月,洪小涛将杨荞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很快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杨荞每月支付洪小涛抚养费元并履行法定监护责任。
〔提醒)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也不因是否分割财产而消除。以放弃财产达到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实质上侵害了儿童受抚养权。
误区二: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
〔案情)仇磊硕士毕业,外科医生。沈悦,本科毕业,副局长。32岁才结婚的他们有了孩子迪迪后,非常重视教育问题。棋琴书画、武术外语,各种培训班轮番上阵。上最好的幼儿园,上最好的学校,夫妻俩殚精竭虑。然而,事与愿违,迪迪总是千方百计逃避这些活动。“不打不成才!”为了孩子的前程,夫妻俩由用手打到用小木棍打,由打屁股到激怒时随意打。迪迪身上、小手上常常青一块紫一块。今年4月,上初二的迪迪上课时与同学说话,沈悦被老师训了一顿。回家后,恨铁不成钢的沈悦愤怒中撕伤迪迪耳朵。迪迪独自跑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追究父母刑事责任。后在法官帮助教育下,仇磊、沈悦写下保证书表示今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提醒)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在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既会导致躯体伤害、疼痛和伤残,也会引起儿童心理精神障碍、生长发育落后等问题。但一些家长望子成龙,一些教师为了升学率,对学习不好的儿童,动辄言语上嘲笑、恐吓,甚至棍棒相加。却不知,这会使儿童缺乏安全感,产生强烈的恐惧不安,也是侵害儿童身心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误区三:保证孩子安全只是家长的事
〔案情)放学后,9岁的郭小沫在向阳小区广场上的健身器材上玩耍。不慎将右手食指伸入掉了螺丝的健身器材的孔内,健身器材突然转动,食指末节当场被夹断。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家长郭长春以郭小沫的名义将向阳居委会及向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法庭上,两被告都认为,健身器材是社会捐赠给社区的,不可能24小时派人值守,而家长是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郭小沫受伤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接受捐赠器材并安装在小区内,应视为小区公共设施,物业是主要的管理义务人,应承担70%责任;居委会是小区监督管理人,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郭小沫父母未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承担20%责任。
〔提醒)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物业公司和公共运动器材的管理者有义务对健身器材随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其能被安全使用。其疏于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儿童生理、心理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设置家庭、学校、司法保护外,还设置了社会保护这道防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受保护权是儿童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建筑、道路、电力供应、运动器材造成儿童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维修维护都要优先考虑儿童安全的问题,防止伤害儿童事件发生,否则就要依法承担责任。
误区四:让贫困儿童打工是做好事
〔案情)周波父亲打工时摔下脚手架受伤,母亲有哮喘不能做重体力活。今年春节刚过,周波放弃上学来到天乐玩具厂打工。老板见13岁的周波很懂事,家庭也贫寒,觉得打工也能让她有些收入好解决家庭困难。但一个月后,周波在裁剪时被机器轧断指头。老板付了5元抢救费后便不再拿钱。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周波申请劳动仲裁,但因系非法使用童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周波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天乐玩具厂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并提出司法建议,劳动保障部门随后对玩具厂老板非法用工进行了处罚。一个月后,周波获得了赔偿款并在法官努力下重返校园。
〔提醒)一些企业为了谋利而招用童工,甚至认为招用家庭困难童工是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不得使适龄儿童辍学经商、务农或做工是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
6.我国立法上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立法观念的落后,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没有在法律中充分体现。我国在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上,一向是强调成人在法律上对儿童所承担的保护义务。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应该停留在成人中心的模式上,儿童需要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而这一方面的规定却恰恰是我们所欠缺的。
其次是没有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根据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我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却远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极少,规定粗糙,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者还仅仅是对前者的补充。这就必然导致在内容上的法律空白。至于穿插、分散在不同门类、不同层次的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范围加以一定的补充,但是却重复众多且缺乏逻辑上的联系,也达不到内容上的充分协调与衔接。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导致司法实践的困境,从而使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同时,虽多方提倡却久久未建立起来的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时无法摆脱对成人模式的依附,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规定的简单、模糊与缺乏科学性,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司法权利的维护。
最后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导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譬如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可是对于该如何处理与责任承担却一无所提,因“三鹿奶粉事件”而提起的诉讼到现在还没有确切的判决,企业到底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至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赔偿的消息。没能落到实处的法律条文,就恍若虚幻美丽的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责任主体概括,执法部门与罚则的不明确,配套措施落后,法律监督欠缺,执法与保障脱节,以上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导致在具体操作中产生巨大的困难,使法律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缺乏约束力,不仅收不到立法时所预期的效果,还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使法律的尊严和实效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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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记忆
好啦,聪明而有耐心的人应该看完了我们烧脑的干货了(我打赌你是直接划下来看照片的对不对╮(╯▽╰)╭)
好吧,就给你们放出我们的可爱照片!
接下来的时间留给大家静静地欣赏我们的颜值……
认真研讨准备
四处走访宣传
可爱温馨的儿童之家
陪小朋友玩耍
讲解干货
全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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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预告
为了更加深入全面地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法系家暖冬实践小分队将于明日,也就是活动的最后一天举办治疗白癜风的特效药昆明治疗白癜风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