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15号)精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及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贴对象、标准及发放时间

根据省政府15号文件精神,将我省自年起实施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统一调整、规范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其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为: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残疾人等级以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结果为准。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其中,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三)发放时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年1月1日起发放。

二、资金保障及发放形式

(一)资金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州县财政承担20%。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发部分由当地自筹解决。各级财政要将补贴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发放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实行按季度社会化发放。重度残疾人采取家庭护理方式的,其护理补贴可根据补贴对象自愿要求按补贴标准发放现金;对家庭无力照顾、社会扶助后仍然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照护方式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

各市(州)民政局、残联会同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安排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三、申领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申领条件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递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需同时填写两个审批表;

5.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需提供以下三种材料之一: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二)审批程序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发放标准,并自递交申请当月为其计发补贴。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3.重度残疾人已经享受政府购买残疾人护理、托养、代养服务的,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7.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相应的补贴金。

(一)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形

1.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实现就业且有固定经济收入的,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除外;

2.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

3.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残疾标准的;

4.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的。

(二)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情形

1.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一级、二级残疾标准的;

2.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的。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青海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比例要达到%。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证明、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等材料。

(二)动态管理

建立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财政、残联配合的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定期复核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随机牵头组织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青海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部门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审批和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对通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非法占有补助资金,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

监督门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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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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