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残通字13号灵川县残疾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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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灵残通字〔〕13号

灵川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残联,各定点康复机构:

为积极适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发展的客观需要,县残联将《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灵川县残疾人联合会

年8月20日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号)和《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7号)精神,为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修订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

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

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

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为本,发

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四、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灵川县户籍或居住证;凭居住证申请的,残疾儿童需办理居住证,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应附说明材料及监护人居住证、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本等)。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以下简称“贫困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乡镇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

五、救助年龄

0-6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7岁;0-12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13岁;13-17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满13岁,未满18岁。

六、救助内容和标准

康复救助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

1.视力矫治手术:为经诊断可以通过手术提高视力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人。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适配盲杖、盲文写字板和笔、盲用电脑软件、台式电子助视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参照《关于印发年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本辅具适配指导目录的通知》(桂残联字〔〕19号)标准执行。

3.基本康复训练:

(1)为进行矫治手术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后功能性视觉康复训练,为其它视力残疾儿童提供视功能评估、固定性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等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及辅助器具使用训练。救助标准0.6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2)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包括生活自理、感知认知、视觉技能、定向行走、盲文教育、辅具使用、家庭康复等相关内容。救助标准2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3)视力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2年。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0-6岁经评估符合植入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前筛查、人工耳蜗设备、手术费用救助。包含单耳植入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调机费用,救助标准不低于现行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标准。佩戴人工耳蜗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

2.辅助器具适配:为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助听器(双耳)验配服务。参照《关于印发年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本辅具适配指导目录的通知》(桂残联字〔〕19号)标准执行。

3.基本康复训练:

(1)0-6岁人工耳蜗术后及佩戴助听器儿童:0-6岁人工耳蜗术后及佩戴助听器儿童:提供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服务。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每天训练不少于5小时,其中每天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2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3岁以下或正在接受普通学前教育的受助人可选择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可选择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形式,每周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每周一对一的亲子同训时间不少于60分钟;或每周一对一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60分钟。救助标准2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

(2)7-17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每年提供1-3个阶段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0.3万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3)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4年。

(三)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1.肢体矫治手术:为经评估符合实施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肢体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现行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标准。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儿童助行器、日常生活辅具、站立架、矫形器等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配备防走失腕表等辅助器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52号)、《关于印发年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本辅具适配指导目录的通知》(桂残联字〔〕19号)标准执行。

3.基本康复训练:

(1)0-6岁肢体、智力残疾和0-12岁孤独症儿童:每天训练不少于3个项目,其中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2万元,0-6岁(孤独症儿童0-12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其中,肢体残疾引导式教育训练每天不少于30分钟。

(2)7-17岁肢体、智力残疾和13-17岁孤独症儿童:提供1-3个阶段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0.3万元,7-17岁(孤独症儿童13-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其中,肢体残疾引导式教育训练每天不少于30分钟。

(3)肢体、智力、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4年。

(四)线上康复

特殊时期按自治区残联要求开展线上康复训练的,0-6岁(孤独症儿童0-12岁)救助标准为:

1.一对一指导课每节50元。不少于30分钟,每周编写一次训练方案,包含训练目标和训练措施,每天有训练记录和指导过程截图,家长签字确认。

2.集体课每节15元。不少于30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节,有详细教案,每天有上课记录和过程截图,家长签字确认。

3.每人每天线上康复训练救助费用不超过80元,每月总额不超过线下康复训练标准。

7-17岁(孤独症儿童13-17岁)救助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优先纳入“健康扶贫工程”、“顺风耳”行动等政府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按自治区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七、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1.儿童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对应康复项目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4.儿童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两张;5.儿童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如办有残疾人证),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申请材料齐全的,县残联开具《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交接(告知)单》(见附件2)。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残联应当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务窗口,并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县级残联应与县民政、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县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必要时,可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县残联审核入训资格签章后,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审批表》到相关定点康复机构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相关定点康复机构同意接收并签章后,残疾儿童监护人将《审批表》交回县残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县残联开具《项目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一式三份、康复服务手册和服务卡给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入训;申请不通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应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市残联提出申诉。

(四)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根据康复服务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审核后,由县残联直接将费用支付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按签订康复协议执行。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参照定点机构的结算办法执行。救助经费不得拖欠超过救助项目结束后6个月。

八、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各类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标准(暂行)的通知》(桂残联字〔〕31号)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13号)文件要求申报并达到评分标准,经自治区、市、县残联分级审定后公布并与我县残联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协议(定点机构名单见附件3)。

九、能力建设

(一)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

(二)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本细则自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1.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交接(告知)单

3.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知情同意书

(肢体、智力、孤独症、听力言语、视力)

4.灵川县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灵川县残疾人联合会  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1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居住证所在地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

信息

(持证必填)

证号

残疾

类别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

残疾

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医院诊断

证明情况

监护人

与儿童

关系

电话

家庭经济

状况

□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福利机构收养

□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户口

类别

□农业户

□非农业户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其他保险□无医疗保险

康复救助

需求项目

手术

□视力矫治□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

辅助器具

配置

□视力类□听力、言语类□肢体类□智力、孤独症类

康复

训练

□视力类□听力言语类□肢体类

□智力□孤独症类

训练

模式

□全日制

□非全日制

拟选择

康复机构

监护人

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康复机构

意见

£同意接收□不同意接收□转介其他机构

安排训练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医生:机构盖章年月日

县级残联审批意见

康复救助

适合项目

手术

□视力矫治□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

救助

金额

辅助器具配置

□视力类

□听力、言语类

□肢体类

□智力、孤独症类

辅助

器具

名称

救助

金额

康复

训练

□视力类(术后康复)

□视力类(教育康复)

□听力言语类

□肢体类

□智力

□孤独症类

训练模式

□全日制

□非全日制

救助金额

建议康复

机构

公示情况

公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结果

□无异议□有异议

经审核公示,□符合(□不符合)《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对象,按标准给予救助。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单位公章:年月日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救助儿童监护人填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残联、定点机构、申请人各执一份。

2.申请时需携带儿童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儿童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办有)各一式两份,儿童两寸彩色证件照两张。

3.定点机构同意接收并签章后,携此表到县残联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残联开具项目知情同意书一式三份、康复服务手册和服务卡。

附件2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交接(告知)单

(正联)

今灵川县残联收到(家长姓名)交来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份(机构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盖章)□户口本(复印件)□对应康复项目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儿童彩色两寸证件照张□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其他)。

经灵川县残联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灵川县残联将在15个工作日内公示审核,请您于年月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县残联领取《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交至康复定点机构入训。

交付人签名:接收人签名:

联系联系-

年月日

-----------------(残联盖章)-----------------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交接(告知)单

(副联)

今灵川县残联收到(家长姓名)交来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份(机构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盖章)□儿童户口本(复印件)□对应康复项目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儿童彩色两寸证件照张□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残疾人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其他)。

经灵川县残联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灵川县残联将在15个工作日内公示审核,请您于年月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县残联领取《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交至康复定点机构入训。

交付人签名:接收人签名:

联系联系-

年月日

附件3-1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肢体)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您的孩子报名参加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肢体)已通过审核。为了您的孩子得到更好的康复服务,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现制定本项目知情同意书,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同意书各项条款,并签字确认。

一、项目背景

根据《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灵残通字〔〕13号)文件实施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肢体残疾儿童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0-6岁肢体残疾儿童:每天训练不少于3个项目,其中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2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其中,肢体残疾引导式教育训练每天不少于30分钟。

2.7-17岁肢体残疾儿童:提供1-3个阶段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阶段救助标准0.3万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其中,肢体残疾引导式教育训练每天不少于30分钟。

3.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注: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4年。

您的孩子适用第项康复内容和标准。

三、救助机构

1.定点机构确定: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定点康复机构为:;

2.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四、拥有的权利

1.接受项目规定的康复服务内容;

2.在救助标准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享受康复训练补助;

3.对机构的服务提出评价或投诉。

投诉联系:灵川县残联(-)。

五、履行的义务

1.残疾儿童若患有严重疾病要如实汇报,不能隐瞒。有传染病、严重癫痫及先天性心脏病等不适合手术或康复训练的,或在接受康复服务过程中发生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继续接受康复救助。

2.为达到预期的康复治疗(服务)效果,残疾儿童应按项目要求坚持在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到机构接受服务的,应主动说明原因。连续两次未到定点机构接受视功能训练,或连续两周未到定点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如果有特殊原因要终止康复训练,必须提前告知灵川县残联与定点机构,并提交书面说明。

3.在定点机构训练期间,自行解决伙食、住宿、交通等事宜。

4.所提供的材料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未尽事宜由灵川县残联具体解释,如您对以上内容已经了解清楚,请在下面签字确认。

(我已了解以上项目内容)

救助对象姓名:残联项目负责人:

监护人签字:(残联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项目知情同意书一式三份,灵川县残联、提供服务的定点机构和救助对象监护人各持一份。

附件3-2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智力)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您的孩子报名参加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智力)已通过审核。为了您的孩子得到更好的康复服务,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现制定本项目知情同意书,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同意书各项条款,并签字确认。

一、项目背景

根据《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灵残通字〔〕13号)文件实施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0-6岁智力残疾儿童:每天训练不少于3个项目,其中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2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

2.7-17岁智力残疾儿童:提供1-3个阶段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0.3万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3.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注: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4年。

您的孩子适用第项康复内容和标准。

三、救助机构

1.定点机构确定: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定点康复机构为:;

2.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四、拥有的权利

1.接受项目规定的康复服务内容;

2.在救助标准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享受康复训练补助;

3.对机构的服务提出评价或投诉。

投诉联系:灵川县残联(-)。

五、履行的义务

1.残疾儿童若患有严重疾病要如实汇报,不能隐瞒。有传染病、严重癫痫及先天性心脏病等不适合手术或康复训练的,或在接受康复服务过程中发生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继续接受康复救助。

2.为达到预期的康复治疗(服务)效果,残疾儿童应按项目要求坚持在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到机构接受服务的,应主动说明原因。连续两次未到定点机构接受视功能训练,或连续两周未到定点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如果有特殊原因要终止康复训练,必须提前告知灵川县残联与定点机构,并提交书面说明。

3.在定点机构训练期间,自行解决伙食、住宿、交通等事宜。

4.所提供的材料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未尽事宜由灵川县残联具体解释,如您对以上内容已经了解清楚,请在下面签字确认。

(我已了解以上项目内容)

救助对象姓名:残联项目负责人:

监护人签字:(残联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项目知情同意书一式三份,灵川县残联、提供服务的定点机构和救助对象监护人各持一份。

附件3-3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孤独症)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您的孩子报名参加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孤独症)已通过审核。为了您的孩子得到更好的康复服务,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现制定本项目知情同意书,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同意书各项条款,并签字确认。

一、项目背景

根据《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灵残通字〔〕13号)文件实施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孤独症残疾儿童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0-12岁孤独症残疾儿童:每天训练不少于3个项目,其中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2万元,0-12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

2.13-17岁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1-3个阶段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0.3万元,13-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3.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注: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4年。

您的孩子适用第项康复内容和标准。

三、救助机构

1.定点机构确定: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定点康复机构为:;

2.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四、拥有的权利

1.接受项目规定的康复服务内容;

2.在救助标准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享受康复训练补助;

3.对机构的服务提出评价或投诉。

投诉联系:灵川县残联(-)。

五、履行的义务

1.残疾儿童若患有严重疾病要如实汇报,不能隐瞒。有传染病、严重癫痫及先天性心脏病等不适合手术或康复训练的,或在接受康复服务过程中发生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继续接受康复救助。

2.为达到预期的康复治疗(服务)效果,残疾儿童应按项目要求坚持在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到机构接受服务的,应主动说明原因。连续两次未到定点机构接受视功能训练,或连续两周未到定点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如果有特殊原因要终止康复训练,必须提前告知灵川县残联与定点机构,并提交书面说明。

3.在定点机构训练期间,自行解决伙食、住宿、交通等事宜。

4.所提供的材料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未尽事宜由灵川县残联具体解释,如您对以上内容已经了解清楚,请在下面签字确认。

(我已了解以上项目内容)

救助对象姓名:残联项目负责人:

监护人签字:(残联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项目知情同意书一式三份,灵川县残联、提供服务的定点机构和救助对象监护人各持一份。

附件3-4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听力言语)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您的孩子报名参加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听力言语)已通过审核。为了您的孩子得到更好的康复服务,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现制定本项目知情同意书,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同意书各项条款,并签字确认。

一、项目背景

根据《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灵残通字〔〕13号)文件实施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0-6岁人工耳蜗术后及佩戴助听器儿童:0-6岁人工耳蜗术后及佩戴助听器儿童:提供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服务。全日制机构康复每天训练不少于5小时,其中每天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2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

2.3岁以下或正在接受普通学前教育的受助人可选择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可选择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形式,每周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每周一对一的亲子同训时间不少于60分钟;或每周一对一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60分钟。救助标准2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

3.7-17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每年提供1-3个阶段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0.3万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4.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您的孩子适用第项康复内容和标准。

三、救助机构

1.定点机构确定: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定点康复机构为:;

2.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四、拥有的权利

1.接受项目规定的康复服务内容;

2.在救助标准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享受康复训练补助;

3.对机构的服务提出评价或投诉。

投诉联系:灵川县残联(-)。

五、履行的义务

1.残疾儿童若患有严重疾病要如实汇报,不能隐瞒。有传染病、严重癫痫及先天性心脏病等不适合手术或康复训练的,或在接受康复服务过程中发生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继续接受康复救助。

2.为达到预期的康复治疗(服务)效果,残疾儿童应按项目要求坚持在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到机构接受服务的,应主动说明原因。连续两次未到定点机构接受视功能训练,或连续两周未到定点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如果有特殊原因要终止康复训练,必须提前告知灵川县残联与定点机构,并提交书面说明。

3.在定点机构训练期间,自行解决伙食、住宿、交通等事宜。

4.所提供的材料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未尽事宜由灵川县残联具体解释,如您对以上内容已经了解清楚,请在下面签字确认。

(我已了解以上项目内容)

救助对象姓名:残联项目负责人:

监护人签字:(残联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项目知情同意书一式三份,灵川县残联、提供服务的定点机构和救助对象监护人各持一份。

附件3-5

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视力)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您的孩子报名参加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视力)已通过审核。为了您的孩子得到更好的康复服务,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现制定本项目知情同意书,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同意书各项条款,并签字确认。

一、项目背景

根据《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灵残通字〔〕13号)文件实施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视力残疾儿童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标准和内容

(一)视力矫治手术:救助标准1万元/人。

(二)基本康复训练:

1.为进行矫治手术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后功能性视觉康复训练,为其它视力残疾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救助标准0.6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2.为未接受义务教育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服务,优先救助0-6岁视力残疾儿童。救助标准2万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3.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注:视力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2年。

三、康复服务机构

1.定点机构确定: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定点康复机构为:;

2.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手术治疗□视功能训练□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其它(请在相应服务项目内打勾,有其它服务的请详细填写服务内容)

四、拥有的权利

1.接受项目规定的康复服务内容;

2.在救助标准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享受手术或康复训练补助;

3.对机构的服务提出评价或投诉。

投诉联系:灵川县残联(-)。

五、履行的义务

1.残疾儿童若患有严重疾病要如实汇报,不能隐瞒。有传染病、严重癫痫及先天性心脏病等不适合手术或康复训练的,或在接受康复服务过程中发生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继续接受康复救助。

2.为达到预期的康复治疗(服务)效果,残疾儿童应按项目要求坚持在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到机构接受服务的,应主动说明原因。连续两次未到定点机构接受视功能训练,或连续两周未到定点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如果有特殊原因要终止康复训练,必须提前告知灵川县残联与定点机构,并提交书面说明。

3.在定点机构训练期间,自行解决伙食、住宿、交通等事宜。

4.所提供的材料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未尽事宜由灵川县残联具体解释,如您对以上内容已经了解清楚,请在下面签字确认。

(我已了解以上项目内容)

救助对象姓名:残联项目负责人:

监护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项目知情同意书一式三份,灵川县残联、提供服务的定点机构和救助对象监护人各持一份。

附件4

灵川县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

序号

级别

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服务项目

1

县级

灵川县妇幼保健院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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