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和有关印章使用管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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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评残审批和证件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评残工作有效衔接、规范运行,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和有关印章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发新的证件之前,仍延用现有伤残人员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现在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军人证、伤残公务员证封面样式。

通知强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应及时制作并启用新的残疾人员审核、审批印章。已发放的残疾人员证暂不更换、继续有效;新增审核、审批或事项变更的加盖新的印章。

通知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有关证件和印章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依法履职尽责,做好工作衔接和相关解释说明,确保评残工作平稳过渡、规范有序。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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