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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了
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等证件的通告
通告指出
将于年8月1日前
换发《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
《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
《因公伤残人员证》等证件
从年8月1日起
旧证作废
通告全文如下: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将于年8月1日前换发《残疾军人证》等证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对象
全省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二、换发证件
(一)《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等证件。
(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暂不换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请符合换发条件且伤残抚恤关系在云南省的人员,于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持旧残疾证件、居民身份证和个人近期4张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背面加注姓名,人民警察着制式常服),到抚恤关系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并填写《云南省残疾证件换发登记审核表》。
年8月1日前,新旧证件均可作为有效证件正常使用。从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具体情况请咨询各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年2月19日
来源:云南发布编辑:侯佑琴
制作:龙俊贤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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