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儿童托起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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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

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合力关爱、相伴成长!关爱儿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力所能及的送上一份关爱、一份祝福!

附:儿童相关政策

儿童政策宣传

一、相关定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其中助医、助学政策受益群体是指享受民政部“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群体。不包括地方自行设立的助医助学项目的受益人员。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二、孤儿享受待遇

(一)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全市统一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年补贴标准为元/月·人。根据动态管理原则,年满18周岁(除在读中学生或中等职校生外)的孤儿,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二)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医疗机构免收孤儿就诊挂号费并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生孤儿访视及保健系统管理,定期上门访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与营养指导,建立孤儿健康档案。

(三)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向孤儿倾斜,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考虑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学龄前儿童和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要加强孤儿情感关爱,学校应指定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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