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淄博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年)》,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中小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随班就读是未来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安置策略,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公平,提高义务教育水平、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办法旨在完善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适合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中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平等地参与学校和班级的各项事务,开发潜能,发展个性,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为今后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

第四条建立教育、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随班就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建立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导、普通中小学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支撑,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并将随班就读工作作为各级年度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推动随班就读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成立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及专业机构人员共同组成的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应根据医疗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向家长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适合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的建议。

第七条市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依托特教学校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业务指导,根据区域内随班就读学校、学生数量,原则上按照每10所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配备1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的标准,配备1—3名随班就读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并设专门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八条特教学校要发挥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培训、研究、指导与服务功能。其主要职能:

(一)负责辖区内随班就读对象的审核与备案;

(二)对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

(三)指导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和资源教师的培训;   

(四)为学校提供特殊教育专业技术指导;

(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培训;

(六)对社区及家长提供特殊教育理论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巡回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为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技术支持,对随班就读学生安置、课程安排、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内容与方式、教育资源配置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康复训练、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有康复训练需要的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等。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要利用师资、设备等资源优势,为随班就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一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等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明确岗位责任制、教师考核方案等相关制度,根据随班就读学生身心特点制定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市、区县特教学校的指导下,加强教师培训,开展教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落实特殊教育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融入学校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随班就读人数在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必须按规定建立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训练条件。每个资源教室至少要设专职教师1名,加强对资源教室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保障资源教室功能可持续发展。随班就读学生5人以下的学校应配备兼职资源教师,兼职资源教师从事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的工作量不应低于其工作总量的1/3。

第十三条资源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教育教学工作。根据随读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为随读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教学,并对随班就读学生实施科学有效地康复训练,提高教育的有效性。

(二)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研究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提高随班就读工作的科学性。

(三)对随班就读学生发展情况进行过程性评价。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观察,了解学生的发展过程,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评价内容,实施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评价办法。

(四)加强学习,提高特教专业化水平。积极参加各种特教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掌握随班就读学生生理、心理、学习和行为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参加市、区县组织的各种教研、科研、交流活动,主动保持与特教学校的联系,提高开展特殊教育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加大家校沟通力度,向家长宣传特教知识,指导家长采用正确的方法开展家庭教育,保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一致性。

(六)正确处理随班就读学生与普通学生之间的关系,保护随班就读学生的隐私,引导随班就读学生与普通学生的正常交往。

第十四条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保障。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加大对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建设、教学具配备以及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特教补助、无障碍环境改造等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入学与管理

第十五条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包括脑瘫、孤独症及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对象一般为各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

第十六条随班就读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就近入学,实行全纳教育。普通学校依法接收其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申请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到市或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并于每年6月10日前,由家长持鉴定证明向所在学区的普通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市教育医院、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心理疾病)为市级评估鉴定机构,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定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为区县级评估鉴定机构。学校对申请随班就读学生进行登记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经市或区县特教学校审核并备案(视障、听障残疾儿童由市特殊教育中心审核,智障等其他类残疾儿童由区县特教学校审核)后,组织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并给出入学安置建议。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优先安排随班就读。

第十八条入学时未发现异常,但在就读过程中,经观察其行为、情绪、心理、认知以及生活适应能力与同龄学生有明显差异,或轻度残疾学生残疾程度加重的,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筛查,如有必要须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鉴定,在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由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对学生进行监测评估并重新给出安置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照顾。每班安排同类残疾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原则上不超过3名。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班级应适当减小班额。座次安排、课桌椅、教学器具、生活设施等方面,要满足随读学生的特殊需求。学校应安排师德素质较高,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班级的班主任,同时为随读学生选配好助学伙伴。

第二十条随班就读学生实行双学籍管理,一是在普通学校建立与健全学生相同的学籍;二是在特教学校备案。盲聋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学生在市特殊教育中心备案,其他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学生在区县特教学校备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备案管理要注意保密。随班就读学生经过努力,如能跟上班级正常的学习进度,特教学校可审定取消其随班就读学生备案,视为普通生。

第二十一条随班就读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随班就读生,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教育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随班就读学生教学原则上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于智力无障碍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肢体残疾等学生在教学中原则上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对于智力有障碍的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实际认知水平,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作适度调整,但也要体现发展性要求,并将随班就读学生纳入班级整体评价体系中。

第二十三条随班就读学生以班级学习为主,任课教师要研究随班就读课堂教学策略,在教学目标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尊重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重视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学。注重培养随班就读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使其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促进随班就读学生融入主流、融入社会、提高其生活品质。

第二十四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专业化教育训练的个别化教育计划,适当调整部分学科课程和教学要求,提供个性化的课程内容、实施途径与方式,保证每个学生每天不少于1-2个课时的个别训练(含补偿、补救教学、技能训练和康复训练)时间,并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需求制定明确的教育康复指标,教育康复指标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便于评估监控。

第二十五条个别化教育计划须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由班主任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残疾状况、家庭情况和家庭教育状况、性格特点、认知水平以及不同残疾类型学生的学习方式、特殊教育需要等);

(二)在巡回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资源教师、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

(三)制定出教育目标(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四)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后,经家长和相关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以及主管领导)同意,由家校共同实施并加以落实。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制定一次,并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为每名随班就读学生建立《随班就读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用以保存和记录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检测结果、个案分析、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教育评估、辅导记录、学业考查和能力发展等方面的文字、照片和音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档案管理,规范档案要求,做到专人专柜保管,严格保密,在学生升学、转学时做好交接,毕业时按照残疾类别分别上交市、区县特教学校统一保管。

第二十九条加强教学研究与指导。各级教研室要有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员,并组织开展相关的教学研究活动,具体指导随班就读学校的教学工作。各特教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巡回指导。

第三十条健全家校合作交流机制。学校要主动邀请随班就读学生家长参与学生的个别教育教学与训练等活动,积极争取社区、社会相关团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关心与支持,充分发挥康复、医学、特殊教育机构等专业人员的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合力。

第三十一条及时学习借鉴国家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验县和省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重点联系县的教学管理经验,全面提高随班就读工作水平。

第五章师资培训

第三十二条建立随班就读师资培训长效机制。将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纳入各级教师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鼓励随读教师参与“国培、省培、市培、区县培”四级培训项目,统筹做好随读教师全员培训工作。普通学校新教师培训和在职教师培训课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

第三十三条充分发挥市特殊教育中心在管理、指导区县随班就读师资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市特殊教育中心重点培训人员包括:区县特殊教育管理负责人、随班就读学校的主管特教负责人、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室教师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

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加大区县级培训力度。区县特教学校对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主要包括: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随班就读教学策略、差异教学的实施、资源教室的功能与运用、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研究等。

第三十五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积极开展针对主管随班就读干部、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任课教师的学习、培训、教研等活动。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三十六条市教育局每学年对各区县及市特教中心随班就读工作进行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测评和学校考核使用。

第三十七条各区县对中小学随班就读工作进行评估,评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立随班就读教师考核激励机制。专职资源教师在承担随班就读工作任务期间享受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同等的特教津贴。从事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绩效考核时,适当增加工作量系数,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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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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