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第一本青少年普法刊物中小学

年1月2日

莱西市第一本青少年普法刊物《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首发仪式在莱西市济南路小学举行。莱西市委副书记、市关工委主任张升山出席仪式并讲话,莱西市政府副市长丁朝霞主持仪式,莱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笑,莱西市关工委常务副主任丁相民、市法院院长张杰出席仪式。莱西市团市委、妇联、教体局、综治办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心中学党总支书记、市直学校校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学生代表参加仪式。

年以来,莱西法院精心打造“共铸明天,为莱西守望”青少年法律维权品牌,会同莱西市关工委、综治委、教体局、团市委等单位共同编辑完成《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

该宣传手册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普及自我保护知识两个重要内容,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情铸未来、青春护航,主要介绍了莱西市关工委、团市委职责及近年来开展的系列工作。

第二部分为少年审判,包括以“未来希(谐音为莱西)望”为主题的少审品牌及释义,莱西法院少审庭十年回眸、工作理念及维权行动。

第三部分是以案说法、温馨提示、预防网络欺凌指南等,通过选取真实的案例,并以法官说法的形式让青少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预防相关犯罪行为,也为青少年敲响了警钟。

《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共印制8万余册,全市近8万中小学生人手一册,该手册的发行是丰富莱西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的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培育青少年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优化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发仪式后,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宣传手册》的编写过程,就各部门联动,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同时,莱西法院少审庭的法官向济南路小学的学生们赠书,并就校园欺凌及预防性侵等方面法律知识进行了普法讲座。

案例说法

案例一

莱西少年审判第一锤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情经过

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17周岁)的父亲张某某怀疑被害人孙某破坏其种植的农作物,遂到孙某家中质问。二人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人张某闻讯后持砍刀赶到现场参与打斗。打斗中,张某持砍刀将孙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诉讼期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元,获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悔罪,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缺乏对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作为未成年人及家长都应该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侵权事件或犯罪案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二

莫让“爱”再次伤害孩子

张某诉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

案情经过

张某(女)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年12月,两人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女孩赵馨(化名)由赵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张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后,张某经常去幼儿园探望赵馨,还经常把她接到家中住宿,探望频繁,后赵某就拒绝让张某继续探望孩子。赵某认为,张某经常探望赵馨,既影响了孩子的正常起居,也影响到了她的学校生活。为此,张某就以赵某不让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两人也为探望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每周接女儿回家住宿一次。

本案经过多次调解未果,法院判决张某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五下午放学时将赵馨从幼儿园接回,星期一上午上学时直接将孩子送到幼儿园。赵某应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本案的发生是让人觉得非常痛心、遗憾的。夫妻离婚后,不能心平气和地来协商解决关于子女的问题,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要继续承受父母不睦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父母不得因探视问题拒绝支付抚养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不可替代的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执行机构也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可在其应支付的抚育费中扣减相应金额。

以上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探望孩子的时候,应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探望孩子,同时应考虑到探望孩子不能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也应该考虑到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生活。不能让孩子因探望权在父母离婚后承受二次伤害。法律判得了探望权,却判不来父女、母女的亲情。当父母离婚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时,那么请尊重探望权,给孩子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吧!

案例三

95后为少女减肥开房容留吸毒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案情经过

许某(女,未成年人)和刘某(未成年人)都是某职业学校学生,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耍,许某从刘某处听说“溜冰”能减肥,许某就开始实验吸毒减肥。年1月,刘某用其奶奶的居民身份证在莱西某酒店登记了一间房,许某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的发生,凸显出家长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学生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作为家长在赚钱的同时,要尽可能的多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了解和尊重他们的想法,跟孩子建立起融洽的关系,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性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他们,预防和制止孩子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发现不好的苗头及时制止,避免造成更大的伤害。学校应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给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案例四

“一瓶水”引发的悲剧

赵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情经过

年7月,某学校学生杨某因喝水问题与同班同学仲某发生争执,且被仲某的老乡吕某殴打。杨某气不过,将此事告知老乡赵某,并让其帮忙讨回公道。当天晚上,赵某在操场厕所处找到吕某,被吕某等人(多为老乡)围住殴打,赵某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吕某等人乱捅,将吕某捅伤后,致吕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拒绝民事赔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官说法

同学之间发生争执本是小事,相互间要多包容,多沟通、多理解,相信很快就能冰释前嫌。现在很多青少年都是独生子女,比较专横,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在外面常常因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心生怨恨,动不动就要讨回公道,进而引发冲突,甚至出现流血事件,酿成大祸。本案中,仅仅因为一瓶水,双方就找到各自的老乡帮忙,讲“哥们义气”,将一两句话就能解决的事情升级为“命案”。因此,家庭、学校和社会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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