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立法规范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飙车要罚款!
停车泊位收费要公示!
10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将有益经验固定为法规,南宁市立法规范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3月29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近年来
南宁市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均呈膨胀式发展
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交通“出行难”
“停车难”
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
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南宁市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严格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服务监督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为有效规范和加强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南宁市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这些经验固定为法规。
“虽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上位法已经相对全面,但面对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实际,相关上位法的一些规定还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够强,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主要对关于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服务和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违法骑行电动车要接受安全教育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条例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交通违法教育室(点)、考核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针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行车中常见的乱象行为,条例完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规则,作出了相关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安装车伞、车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不得安装超过国家规定动力标准的驱动装置。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有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机动车飙车罚二千元
当前,在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上,一些人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飙车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此,条例强化对飙车问题的治理,对上述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明确: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属于非机动车的,处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0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要公示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是公共道路交通资源,其设置和管理是否科学合理,与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程度密切相关,也与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公众高度 条例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经过论证并在管理部门网站等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以征求公众意见;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统一公示牌,明示是否收费等内容,实行收费的,还需公示收费标准等事项;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有、改作他用,以及用于非停车的经营性活动;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定时间,没有限定时间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条例明确:凡违反规定,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有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元罚款;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元罚款。
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
不良的交通行为往往存在许多潜在危险,未成年人特别是学龄前儿童常常成为其中的受害者。为此,条例强化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保护措施,设立了对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明确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凡违反规定,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的,责令改正,处元罚款。
对两种情形下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辆实施拖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南宁市的实际需要,条例完善对违法停放机动车拖移的规定,明确了对机动车实施拖移的两种情形。
条例规定: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该机动车。但在清障车将被拖移车辆拖离时,驾驶人回到现场并同意立即驶离的,应当终止拖移。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且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按照交通警察的指令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该机动车。驾驶人口头服从指令但不驶离现场,在清障车到达现场后方同意驶离的,可以拖移该机动车。
因救助危难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应消除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但也由于其相对隐蔽等原因,其公正性广受质疑,条例为此对技术监控设备的应用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应当有适当距离的示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应当履行限期告知义务;对测速记录异议,应当限期复核;对特殊情况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应当根据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消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复核。
条例明确:下列情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以及其他车辆因避让前述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造成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因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造成的;因其他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10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是必然趋势,也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必需,条例为此规定将10种常见的主观故意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的;
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十、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记者:黄世钊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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