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1.年1月1日起,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人员就业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2.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二)与新招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超比例安排就业补贴
1.对本市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人员就业,且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奖励。
安排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25%(含25%),且安排残疾人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不在本奖励范围。
2.用人单位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办理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3.用人单位每超1人每年按照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比例奖励金额=×超比例人数(奖励金额进位取整到元)。
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超比例人数保留4位小数)。
4.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材料,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截屏等相关证明材料。
5.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9月份至11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发放补贴资金。
数据来源: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tjdpf.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