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3月16日,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年度江苏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元,经营净收入为元。2.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元。3.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记者了解到,早在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作出详细规定。自此,江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彻底打破户籍、区域的限制,统一按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但此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即使同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为城乡户籍差异,赔偿标准也会有明显区别。以死亡赔偿金为例,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赔偿年限均为20年,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万余元,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仅为45万余元。在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上,江苏不是把城乡的指标简单相加取平均值,或者简单的就高不就低,而是在具体子指标上进行区分细化,真正体现江苏城乡融合后居民的整体收入状况。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按照此次发布的标准,一名江苏人的死亡赔偿金约为.5万元。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