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9号)和《关于做好年审核征收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2号),现将我旗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审核征缴时限
(一)审核对象:杭锦旗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缴费时间:确认审核无误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局进行缴费。
二、审核方式
(一)自主申报审核。为方便用人单位和提高效率,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申报审核或到杭锦旗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点现场审核。
操作流程:用人单位打开(内蒙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