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炎炎夏日的7月,一项关乎社会公平与残疾人福祉的重要政策信息,如同清凉的微风,轻轻拂过山城重庆的每一个角落。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的一则通知,正式拉开了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工作的序幕。这不仅仅是一项行政任务的启动,更是对“平等、参与、共享”残疾人事业发展理念的一次深刻践行。
那么,什么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以1.5%,再减去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后,乘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此外,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但需注意的是,无论是享受30人(含)以下免征政策,还是达到安置比例无需缴纳残保金,均需要按时申报!
计算公式
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或90%)
注意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政策依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72号)
2.《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8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是一项经济政策,更是一项社会工程。它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单位都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贡献一份力量。让我们携手并进,用实际行动书写残疾人就业的新篇章,共同迎接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包容的未来。(详询:一八久久武武一二捂一捂,V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