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阻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国际社会对残疾认识的四个阶段《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的认识主要来自《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理解。《公约》从权利和发展的角度提供了一种认识残疾的新概念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新模式,强调残疾问题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权利问题。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对国际社会日益扩大影响的今天,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虽已广为签约国所接受,但至今没有哪个国家的残疾人事务导向是完全的社会模式或权利模式。大部分国家的残疾人事务导向呈现以社会模式或权利模式为主的多种模式混杂状态,道德模式尤其是医学模式在现实政策制定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年6月,中国成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签约国,该公约开始在中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