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12岁男孩骑电动车载着2岁儿童与一轿

沂水交警提醒您:

未满16岁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青少年的驾车行为有严格的年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可是有个别青少年在不足法定年龄时就及时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一旦出事故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年6月1日17时20分许,沂水县富官庄镇某村驾驶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沂水县富官庄乡村村通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米张家石岭村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同村12岁少年张某琪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一名2岁幼儿张某笛)相撞,造成张某琪及其乘员张某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是诱发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12岁少年张某琪未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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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Li来源:沂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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