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外飞瓶砸伤女童,448户分摊16万

事件回放:一只肇事的酸奶瓶,小女孩当场砸昏在地

年9月16日晚,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

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费了8万多。但是,肇事者未能找到。于是,孩子家长将户“有嫌疑”的邻居告上法庭,提出索赔30余万元。

事件界定:“有嫌疑”的邻居从户增至户

家长认为,孩子出事地点旁边那栋楼的2-33楼的1—5号房的业主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有记者查看证实,他们窗户或阳台都对着小区中庭,恰好能看到事发地。6-14号的户型都在楼的背面,理论上不具备从家里往下扔东西砸中受害人的条件。

但是,这栋楼的每一层走廊里还有一个公共窗口,恰好也对着事发地。也就是说,另外9户人家以及外来人员都可以经过这个窗口往下扔东西。在公开庭审中,大部分业主质疑,不能只起诉1-5号房的业主,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户。被告主体范围重新划分确定为第2-33层全部业主。

法院判决:户被告赔偿16万多元,每户元

昨日,该案在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析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并未确定具体侵权人,并非一般侵权案件,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纳入被告的补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确认为.08元。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损失金额和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主体人数,酌情确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元。

审判结果一出,网友的热议:

质疑焦点1:所在楼栋高空坠物无人承认时,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小编就这个质疑焦点咨询了许水清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建分所)

许律师解释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空坠物,如果没有找到具体侵权人,就相关楼层的所有住户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小编理解为:如果无法查证侵权人,相关单元的居民将实行“连坐”,即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质疑焦点2:所在楼栋高空坠物无人承认时,相关业主能否拒绝担责?

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范成帅律师介绍,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作者:雪檐

部分来源:北京时间、辽沈晚报、重庆网络问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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