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加大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确保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期间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年10月1日起,对《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实施意见》中儿童救助年龄和救助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规定,对全市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智障、听障、脑瘫、自闭症残疾儿童救助年龄由10岁提高至12周岁。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年救助元,其中康复训练元,生活补贴元,交通补贴元。 救助年龄延长至12岁,标准提高到元 据了解,目前全市现有10岁以下智障、听障、脑瘫、自闭症四类持证残疾儿童共名,定点儿童康复机构24个,其中脑瘫5个,智障9个,孤独症1个,听障9个。年在机构接受训练的儿童名,占全市四类持证残疾儿童总数的40%,各级共投入资金.2万元,其中国家、省项目经费万元,市县两级经费.2万元,市级投入经费.1万元。年市级预算安排资金.5万元。 根据医学和多年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经验证明0-12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是儿童听力、智力、肢体发育最快的时期,可以最大程度地补偿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而我市以前的救助年龄为0-10岁,康复率不足40%。 在机构训练的儿童,孤独症每人每年需康复训练经费约元,脑瘫儿童每人每年需要康复训练与治疗费用约元左右,智障、聋儿每人每年需康复训练经费及耳蜗、助听器维护费等约元。原来的救助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也是导致康复率低的一个原因之一。 也正是根据实际情况,此次对《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实施意见》中儿童救助年龄和救助标准进行调整,无疑扩大了对残疾儿童救助范围和救助力度。按照新的救助标准,对全市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智障、听障、脑瘫、自闭症残疾儿童救助年龄由10岁提高至12周岁。救助标准由1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年救助元,其中康复训练元,生活补贴元,交通补贴元。 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国库集中支付 根据要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继续按照《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烟残联〔〕2号)实施。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救助任务下达救助经费,市、县(市、区)投入的救助经费按照1:1的比例进行分摊。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给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经费,由市、县(市、区)残联根据受助儿童在机构训练的时间与机构核算应拨资金,报财政部门核拨。 其中交通费和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按每名残疾儿童一个康复训练周期内(听障、智障、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的出勤率计算,一个月22个训练天数。一个训练周期内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补助,达不到80%不予补助。 同时定点康复机构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的详细考勤记录,根据残疾儿童在训情况,每月填写《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情况考勤记录表》,训练周期满后将《考勤记录表》报残疾儿童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市残联。同时,定点康复机构要每月对残疾儿童在训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据了解,受助儿童监护人还要到各县区市残联领取并填写《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交通、生活费补助申请审批表》,报所在定点康复机构项目负责人核实受助儿童康复训练天数并签字确认,经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报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市残联审批。 县市区残联审批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残联上报《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交通、生活费补助发放统计表》。经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儿童救助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残联、财政收到资金后连同当地匹配经费及时将救助资金分别发放到定点康复机构和受助儿童监护人(其中机构每人元,受助儿童监护人0元)。 根据规定,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终止补贴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交通和生活补贴发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定点康复机构因弄虚作假的,将列入财政、残联信誉黑名单,取消定点机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